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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5月1日施行

(记者 张慧)1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 《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制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内容,并就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据发布,《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于2017年年初启动了《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工作,经过各方历时一年时间的共同努力,条例于2017年12月25日经过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8年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有总则、业主自治、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53条,主要设置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物业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和适用范围;二是对业主自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制度、职责和运行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前期物业的选聘、承接查验及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等;四是从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限制性行为、经营性收益的处置和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与使用等方面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作出具体规定;五是设置了相关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中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的一个问题。《条例》在设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条款时,参照了即将施行的新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明确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中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范围,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同时,《条例》还就物业收费形式、交纳方式、拖欠物业公共服务费规范、水电暖等专业经营单位收费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企业,使其更好服务广大业主,《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电梯、消防、电气、制冷作业等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共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等九项主要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等十种禁止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经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等六种情形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更好履行管理服务职责,通过主管部门主动工作,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信用等级参考,减少或者杜绝信用等级低或者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物业服务。

为切实保障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经营及收益情况的知情权,减少因公共收益分配而产生的矛盾纠纷,《条例》对公共收益处置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协议,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收益资金可以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报酬等。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市物业管理法规上的空白,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菏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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