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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明确按病种收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

(记者 李萍)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根据《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通知》(临价费发〔2017〕142号)精神,我市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实施范围、病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内容。

“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要参照执行《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通知》(临价费发〔2017〕142号)确定的按病种收费内涵、病种范围、收费标准、退出机制等要求,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市直三级医院”相应标准,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市直二级及县区医院”相应标准。明确病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非瘢痕子宫)、计划性剖宫产(瘢痕子宫)和精神病4个病种实行定额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和可另行收费的人工晶体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900元/枚)外的费用,按照上级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额度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总额控制管理。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透析治疗的(包括CKD5期、尿毒症、肾终末期疾病、终末期肾病),按日间病房结算。参保职工单纯透析治疗时,可按普通住院流程办理,享受相应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600元。

我市进一步规范转外就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流程

本报讯 (记者 李萍)近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转外就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流程,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防控能力,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下发通知,针对转外就诊医疗报销费用所需材料、规范审核报销流程等方面做出相关要求。

转外就诊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门诊费用类需要转外(异地)门急诊及慢性病类费用需提供慢性病相关证件、处方原件、门急诊发票原件等。住院费用类需要转诊(异地)备案表、住院费用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汇总单、参保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无社保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等。各县区经办机构、各商业保险县区公司、人社所及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初审、复核及基金支出确认等各环节工作职责,重点做好参保患者信息确认、费用审核结算及基金支付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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