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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企两次甩卖员工,薪资降低近一半!

“11年来,我们辛辛苦苦,没有假休日,没过一个完整年,忍受着超低的工资待遇,就是为了公司”十年转正”的承诺, 2018年9月,也就是满10年的前几天,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将我们的劳务关系转到了一家保安公司,2019年9月又转到另一家保安公司,公司的两次’转卖’,让我们的’转正’希望化为泡影。更为关键的是,两次甩卖后,我们的工资由原工资2672元/月降到了1500元/月,降幅将近一半左右,大家都是越干越好,而我们是越干越差,如此大的国有公司不仅违法,而且也不厚道!”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北京输气管理处西马坊阀室维护站的李术旺等几名工人抢着说,并希望媒体将此事公诸于众。

工作证的变化

为了核实李术旺等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探求事情的真相,我们与管道公司取得了联系,证实了以下几点。

一、关于”十年转正”说法

据李术旺、刘振军等人陈述:2008年12月初,采育管道维护站站长孙国强向他们承诺入职后第一个月工资800元,之后为每月900元,孙国强同时承诺,如果连续工作十年,管道公司一定安排人员转正,并上社保、养老金等。尽管当时工资很低,但出于对”十年后一定转正”承诺的认可与期盼,他们认了。于同年12月15日,接受了管道公司组织的岗位培训,主要职责包括对管道外围环境进行看护以及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其中,李术旺和刘振军被分配到西马坊阀室维护站。入职后,他们两人每人工作一天,24小时不间断看护。同时,采育维护站也安排不定期的夜间巡查,如果发现人员不在看护室情况,即按旷工处理,管理十分严格。2017年6月,李术旺母亲去世,单位仅3天假期安排丧事,而这三天由刘振军代班。他们如此兢兢业业就是盼望十年之后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没想到单位来个金蝉脱壳,把他们给”甩”了。

2019年11月25日,媒体就李术旺等人反映的情况向管道公司进行了求证,管道公司肖总说:”当时招工时候,不排除有个别人为了急于完成招工指标,使用这种说法。但实在地说,我们跟他们签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我们对他们这种工人只要求他们每天工作两三个小时,不要求他们工作太长时间。再说了,我们当时要招正式工也不能招这么大岁数的人。现在我们把他们值班的床和电视都撤了回来,不要求他们全天在那里看护了。原来他们在那里住着不走,他们大多数都是阀室周边的居民,离家比较近。”

据采访得知,管道公司撤床之事的确存在,不过是最近两个月才发生的,李术旺所在的阀室撤床时间是2019年12月初。至于工作证上注明的24小时看护,肖总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

一方面是要求全天维护,一方面又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我们根据相关律师的意见,进行以下综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李术旺四人均愿与管道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管道公司不仅没有签订,还要求四人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显属违法。

二、关于李术旺、刘振军等人的劳动关系问题

律师称,根据李术旺、刘振军等人描述的工作内容、条件、收入以及提供的工作证明可知,他们应该与管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第一页

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的区别在于: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李术旺、刘振军等人十多年来没有改变服务单位,从2008年到2018年合同相对方均为管道公司,只是工作期限在接近十年的时候才发生变动,但是工作的内容,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没有任何变化。因此,他们与管道公司之间关系应属于劳动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但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律师认为,管道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李术旺、刘振军等人不仅遵守单位规章制度,24小时轮番工作,还接受采育维护站不定期对其工作的抽查,他们完全在管道公司的管理下工作,有着明显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不是平等关系。从这个角度考量,双方应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3)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现实中,李术旺、刘振军等人每月固定从贵司领取工资,并且持有工作证、工资条,因此他们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四)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单位每年10月份都会与李术旺等人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口头上的劳务关系,因此,他们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单位所强调的劳务关系。

综上所述并结合相关事实可知:李术旺、刘振军等人与管道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三、关于工资待遇问题

据李术旺、刘振军等人介绍:2019年9月,他们工作关系再次被转移到了北京央务恒远保安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11年的公司离自己越来越远。更为关键的是,10月份至今,工资从2672元/月降到了1500元/月。

09年10月12日刘振军与李术旺的工作日志

而据管道公司领导层介绍,他们目前支付员工工资总数没有任何变化。但是,根据李术旺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计算,工人的实际工资却减少46%,那么,减少的资金去哪里了?既然管道公司支付的薪资没有任何变化,为什么要李术旺、刘振军等人更换合同相对人呢?这明显不符合基本常识。另外,关于更换用工主体,管道公司并没有征求员工的意见,这种行为同样违法。所以,李术旺、刘振军等人对更换用工主体表示强烈反对,并且称这种方式存在违法嫌疑。

截止到目前,此事件仍然没有任何进展。

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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