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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惠及7万人

(通讯员 张夫真 许振鹏)近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部门联合印发通知,确定从今年10 月1 日起,再次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约7 万名优抚对象将从中获益。目前第四季度补助经费1095万元已全部下达至各县市区。

此次提标,中央、省、市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800 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省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5元提高至505 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 元提高至550 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 元,达到每月30 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标准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 元、68240 元,分别比2016 年提高了6620 元、6410 元、6200元。此外,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370元、20100 元和18920 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 元和227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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