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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翔发文被唐德起诉 称与妻子无关

网易娱乐4月5日报道   4月4日,《巴清传》投资方唐德影视对高云翔和董璇的公司(艺璇文化传媒)提出冻结资产的法院文件得到公开。在文件中表明,唐德因“演艺合同纠纷”起诉高云翔,艺璇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对进行了财产冻结,金额超过6000万元。该案已经被受理,将于7月12日进行证据交换,7月19日公开审理。而高云翔仍因涉嫌性侵案件被要求在澳大利亚,7月份预计不能出庭。

在文件公开后不久,高云翔微博发文回应被唐德公司起诉一事,言语中尽是对妻子董璇的保护,直言“唐德起诉的是我高云翔,被告人中没有董璇。所有事情皆因我而起,我也一直在积极配合处理,感谢大家关心,真的不希望我的亲人和无辜的人再受到牵连。”

对此,王殿学律师对案情进行了解读:

一、高云翔称唐德起诉本人,和董璇无关是否成立?

王殿学律师表示,根据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将高云翔以及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从现有材料显示,董璇并不是本案被告,本案不应由董璇来承担责任,案件本身与董璇无关。

董璇控股的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是否应列为被告,需看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是否是演出合同的签约主体,或者公司实际履行与演出合同相关的内容,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也需看其违约的程度。

尽管董璇是公司股东,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与自然人是有区别的,如果法院最终认为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应由公司财产来承担,与董璇个人财产无关。

二、北京艺璇文化经纪有限公司6000余万元财产被冻结,这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赔偿时如何分割?

王殿学律师表示,因高云翔及公司是本案被告,所以应以高云翔的个人财产及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如果董璇出资的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双方对财产无事先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其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高云翔对于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也应用于偿还本次纠纷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董璇出资的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在双方对财产无事先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果双方在此期间离婚,会有什么样的情况出现?

因高云翔是本案被告,所以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高云翔,是否离婚对于责任承担主体无太大影响,但如果二人离婚,那么基于董璇所享有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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