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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ATM机拾卡取钱还殴打失主 被判抢劫罪获刑4年

李小刚(化名)在自助银行取钱时,将自己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内。随后来到ATM机取钱的王子平(化名)发现了银行卡,其先后6次从李小刚卡中取出现金共1.2万元。在李小刚意识到自己将银行卡遗忘,返回向王子平要钱时,王子平非但不给,还招呼他人殴打李小刚并逃离。

今年8月,王子平被法院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王子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被北京市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拾卡施暴被判抢劫

2015年12月11日晚,被害人李小刚在位于朝阳区平房乡附近的华夏银行自助银行内,使用其名下招商银行卡从ATM机取款人民币500元,离开时将其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

李小刚离开取款的ATM机后,王子平当即进入自助银行操作同一ATM机取款。在发现ATM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后,王子平连续6次取款,每次金额2000元,共计1.2万元。

在王子平取款过程中,李小刚收到取款短信提示,意识到银行卡被遗留在ATM机内,返回自助银行的李小刚发现,用其银行卡取钱的王子平仍停留在现场操作ATM机,李小刚随即要求王子平归还被取出的钱,王子平非但拒绝还钱还纠集了在自助银行外的工友郭某一起殴打了李小刚,造成李小刚受轻微伤。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王子平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在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鉴于王子平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主要犯罪行为,当庭有一定的认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认定王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同时责令王子平退赔被害人李小刚人民币1.2万元。

上诉自称酒醉不知情

不服一审判决的王子平提出了上诉,王子平说,案发前自己喝了酒,处于不清醒状态,他去银行取钱,误以为不需要插卡就可操作,不知道当时ATM机中插着他人的银行卡。此外,自己并未出手殴打李小刚,而是其工友郭某将李小刚打伤,不应当构成抢劫罪。

二审法院北京市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子平犯抢劫罪的事实正确。王子平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在取得钱款过程中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王子平虽上诉称,案发前自己喝了酒,处于不清醒状态,去银行取钱,误以为不需要插卡就可操作,不知道当时ATM机中插着他人的银行卡。调查发现,根据华夏银行提供的自助银行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看到王子平与李小刚在银行擦身而过,王子平在李小刚离开后,使用李小刚遗留在ATM机取钱,经多次插卡未成功后,王子平发现李小刚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中,便多次使用李小刚的银行卡进行取钱操作。王子平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经历过多次取款操作,理应知晓ATM机取款时需要将银行卡完全插入,其所辩解的内容与常理不符,且王子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明确表示其知道ATM机中有他人的银行卡,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子平上述称,自己并未出手殴打李小刚,而是其工友郭某将李小刚打伤,不应当构成抢劫罪,经查监控录像显示,王子平在与被害人拉扯过程中呼喊工友郭某帮忙殴打被害人,郭某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王子平上前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踢踹,其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中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故裁定驳回王子平的上诉,维持原判。

盗窃后施暴将转化为抢劫

被告人并未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为何被判抢劫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被告人最初用被害人银行卡刷卡提现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如果仅仅单独这个行为,很有可能被控盗窃罪。

韩律师表示,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便转化为了抢劫,应以抢劫罪论处。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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