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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炜的忏悔来得有些晚矣!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6日公开宣判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鲁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鲁炜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鲁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鲁炜利用担任新华社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社长,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副市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中央宣传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网络管理、企业经营、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00万余元。

笔者了解到在2018年,鲁炜在忏悔书中写道:“我在政治上、经济上、工作上、生活上,都犯下了严重的不可饶恕的错误,严重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基本的党性原则和操守底线……我严重违反六大纪律,‘七个有之’条条都犯,自己犯错之多、之深、之恶劣,给党的事业带来巨大伤害,给党的形象抹了黑,辜负了组织30年的教育培养。我感到了痛,深及肺腑;我充满了愧,无地自容;我无限地悔,肝肠寸断。我诚恳地向组织认错,悔错,改错。”

鲁炜从知青开始,逐渐接受党和国家的培养,官至中宣部副部长!作为十九大后的首虎,鲁炜之所以走到今天这一步,重要的原因就是身为一名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不为百姓谋福利,却滥用权力、贪污腐败,自甘堕落,结果身败名裂,简直咎由自取!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就要严肃处理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行为,它严重影响国家正常履行职能,破坏国家形象,直接侵害了国家公共财产,必须用法律严厉惩处这种社会蛀虫行为,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绝不姑息。

笔者认为:每个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公仆”意识和宗旨意识,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权力意味着责任,更大的权力意味着更大的责任,领导干部何时忘了责任,何时权力就要失控,就可能像鲁炜那样用权力的“双刃剑”砍倒自己。每一个领导干部,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原则,不为利诱,做到问心无愧,经得起考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性修养,不仅要讲纪律、讲规矩、讲正气,抓早抓小,还要讲道德,讲廉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鲁炜的宣判再次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和必胜信念,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管党治党一刻不停歇的强烈信号。

作者:宁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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