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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网络犯罪须“精准发力”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王松苗指出,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犯罪形式日趋隐蔽;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多变;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集团化;犯罪后果日趋严重等。(新华网 10月16日)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与人们息息相关,并逐渐融入到了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伴随着网络的全覆盖,网络犯罪也应运而生,并有逐渐扩大的趋势。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来看,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年轻化、专业化、隐蔽化、多变化、组织化、集团化等发案特点和趋势。可以说,当前面临的现实安全威胁很大程度上来自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传统安全,这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不和谐,更是对政府提出了更加高的要求和考验。因此,治理网络犯罪必须精准发力,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网络犯罪,努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建立健全网络犯罪治理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很多严重危害社会、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并未纳入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弥补法律滞后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了一些明确的标尺,但仍然存在法律位阶低、打击力度弱等问题。笔者认为,其一,可否完善关涉网络犯罪的罪名和罪状?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导致实践中对一些犯罪案件无法处理或打击不力。其二,可否适当提高网络犯罪的法定刑?就目前的刑法规定而言,一些网络犯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导致威慑力不足,使刑罚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其三,可否加快刑事证据立法?针对网络犯罪证据所具有的难发现、难获取、难保全、难认定等特点,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电子数据的刑事法律证据地位和资格,规定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保护方式,从立法上解决网络犯罪证据存在的问题。

增强网络犯罪治理的执法力度。为应对手段日益先进、形式变化多样的网络犯罪,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使执法部门的机制、技术与技能能够适应网络犯罪的治理需求。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网络犯罪打击机构,主动打击那些较大的有组织网络犯罪团伙,尤其是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网络色情等规模性网络犯罪行为。

推进网络犯罪治理的社会参与。在治理网络犯罪方面,社会力量的参与、协助和配合也非常重要。要推进新时期治理网络犯罪的社会合作联动,努力形成多方参与、协作共赢的社会防控机制,进一步提升预防、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形成防范网络犯罪的社会合力。

作者:谢朋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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