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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状况不应成为劳动者应聘的“刚性条件”

 

婚假还没休完,竟然收到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旷工,这让吴女士(化名)深感冤枉。为讨说法吴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院。官司围绕着是否办理请假手续争论不已,一审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赔偿要求,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3月5日,人民网)

男女平等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活力。对此,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都有相应规定。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上述如实告知义务应限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该告知的内容包括自己的知识技能、学历、工作经历等等,婚恋、生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并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告知的内容,除非该岗位性质特殊,对未婚育女性有特别影响。

生育是每个人的权利,生孩子是个人行为,完全应该由个人和家庭来选择与支配,怀孕也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而且妇女是有生育权的,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规定招聘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公司的上述理由显然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其对于孕期女职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更是不可取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2016年国家院出台文件,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从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到提倡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小孩,以解决我国正逐渐消失而导致社会活动不足的人口红利,同时国家为鼓励育龄夫妇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新华社还专题刊文《添丁进口既是家事也是国事》的评文员文章,旨在缓解人口老龄化进程,甚至有的全国人大代表还提出国家应设立专门的人口基金,对凡是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可见,为调动大家的生育愿望,国家真是“煞费苦心”。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特权任,否则就将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劳动合同法》也不容何人践踏和亵渎。

 

作者:李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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