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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不得任性燃放

(通讯员 郜玉华梁永胜)9月29日,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天候禁止燃放。

据悉,“昆明路以东、太原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南外环路以北”为牡丹区政府现阶段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所有烟花爆竹均在禁止燃放之列。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

通告指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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