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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建设:让群众不再“碍于情面”

近日,由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明涉嫌贪污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明犯贪污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审理过程中,4名村民碍于情面,曾答应帮助出庭作虚假陈述,并提供收条等虚假伪证。(9月28 中国青年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上下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对全世界的的庄严承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在依法治国的征途,取得了重大成就。然而千里之行跬步当积、依法治国任重道远,我们应看到,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依然存在法治建设薄弱、基层法治不够深入的现象,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落实已势在必行。

面对法律的神圣、审判的庄严,仍然会因“碍于情面”而作伪证、干扰正常司法运行,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之重可见一斑。在一些农村地区,此类行为并不是个案,“家族势力”、“人情社会”、“情义大于法”等错误思想依然存在,甚至由于历史原因对群众造成根深蒂固的不良影响。法治无可依则万事不可兴,这样的环境之下,导致出现部分扶农惠农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基层群众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发挥受限等情况的出现。部分群众守法意识不强、依法靠法信心不足,依法治国“最后一公里”仍需砥砺奋进。
农村法治建设,必须“正其骨”“健其魄”“塑其魂”。正其骨,农村基层法治各项制度、规矩必须真正得到落实,不能仅是停留在纸面的“空中楼阁”,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等基层管理制度也须不折不扣执行。健其魄,农村基层组织、村社干部、基层村官等组织力量应当严格履职,肩负起作为依法治国农村基层代表与执行者的责任担当,通过服务联系和教育引导群众,以身垂范,与广大群众一起营造积极健康的农村基层法治环境。塑其魂,农村法治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当依靠群众、团结群众、服务群众,最终让广大群众心中有法、办事依法,让每一位群众不再因“碍于情面”而被利用与伤害,让法治精神与信念普惠百姓、代代相传。(文/庄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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