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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12月3日,娄底市举办“政协委员进纪委”暨“踏石留印·市纪委监委开放日”活动。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荐国出席活动。活动期间,120多名省、市政协委员,市政协机关干部,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市直机关干部“零距离”接触纪检监察工作,分批观看《踏石留印》专题片,参观村级小微权力+“互联网+监督”平台演示、全市反腐倡廉工作成就图片展、纪委办公场所,与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面对面座谈交流,积极建言献策。大家纷纷表示,“‘开放日’活动既表明了市纪委监委提高工作透明度的信心和决心,也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人民网湖南频道2018年12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作为党员干部,要积极履行监督义务,监督既是党员的权利,更是党员应履行的义务。

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权力的错误运用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就越大。所以,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制约的力量就要求越大,由此给各监督主体造成的心理压力也就越大。因此,我们必须要强化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监督意识。一方面,监督主体要积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监督法规,充分认识领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排除心理上的干扰,做到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善于监督。(文/杨盟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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