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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请于法之上

近日,深圳一女子与家人在路边吃宵夜时,遭一光膀陌生男子强行猥亵,幸好被店主曾某等人及时上前制止,但警方除将涉事男子行政拘留10日外还将见义勇为的店主曾某罚款200元。

事后,深圳龙岗警营做出解释并公布完整视频:林某停止违法行为后,曾某再次一脚踢到其头部;警方肯定曾某见义勇为的同时,对其过当行为处罚款200元。看到这则报道,笔者认为,法律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规则,其本身没有情理可言,也正因为这样,法律的本身才格外客观公证。

“过犹不及”的“见义勇为”,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在林某停止违法行为后,换言之是林某被制止后,曾某再次一脚踢到其头部,其行为不仅不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而且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没有做到“照本宣科”,在褒奖曾某见义勇为的同时对他防卫过当予以相应处罚,没有寒了社会义士的心,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度的“赏罚分明”。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各代表团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中,关于见义勇为这一“好人法”条款再度修改,不再区分是否造成了“重大过失”,只要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就一律不承担责任。其中删除了“重大过失”这一项,也就是消除了想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但也绝不意味着可以凭借“见义勇为”的名号,胡作非为。由此观之,遵纪守法是公民做一切事情的前提,见义勇为也不可以排除在外。

社会需要可以做到“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义士,社会也需要像曾某这样有胆量和一身正气的“侠士”,但所有的我们所想的、真正需要的“见义勇为”,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都需要以遵守法律为前提。笔者认为,当今社会很多人在为人处世的过程中,大多意气用事,看到违反“正义”,有背“公平”的事就恨之入骨,一旦有机会占据有利地势,恨不得除之而后快。恰恰此时,正是人的感性凌驾于理性、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时候,以致全然忘记法理规章。

要知道,这些“冲动”下产生的“见义勇为”都是不可取的。见义勇为也有一个“度”的限制,万万不可逾越法律这道红线。不理智的做法,与我们全面建设文明法治社会不相匹配,应该吸取教训,引起注意,不能让见义勇为却惨遭罚款的事情再度发生了。

作者:宋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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