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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收费但要扶持

近日,一些来自宁夏银川的学生家长向中国之声的记者反映,称当地三所民办初中在招生时,向部分学生收取了1到10万元不等的高额择校费。对此,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经过银川市物价部门的调查,发现这三所学校确实存在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问题,其中,仅银川外国语实验学校2018年就以“赞助费”的名义向57名学生收取了327万元。目前,银川市政府已经责令涉事学校退还违规收费(11月16日中国之声)。看到这则新闻,笔者不禁发声: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收费但要扶持!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教育首先应该是公平的,这种公平的教育还应该是有质量的,低质量的公平不是追求的方向。办好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水平的教育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任重而道远。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近年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办学层次从幼儿园到初中,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其办学规模来看,民办教育已成为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区学校学位压力和乡镇农村学前教育就近入园,吸纳社会资金,增加社会就业,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一直发挥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为我国的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对民办学校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各地对民办教育的重视和扶持的力度还是不够,经费资助缺少必要的政府支撑,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瓶颈如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办学水平等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为此,要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努力实现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在土地征用、校园建设、规费减免、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要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法律地位,按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类型和标准办理社保、医保及其他福利保险,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互相交流机制,在保障原有待遇的前提下,通过指教、挂职及结对帮扶等形式,推进公办、民办学校教师的校际交流;要落实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法律地位,在入学、升学、转学、学籍、学习、表彰及国家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如山东省将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并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又如江西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山东、江西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做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总之,只有使辖区内公民办教育行成一体、互促共进,孩子在“家门口上好学校”才不会可望而不可及,教育均衡发展才会水到渠成;只有落实好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才能有效遏制民办学校乱收费现象的发生!
王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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