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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对所谓的“微腐败”放之任之

“微腐败”,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典型特点有三:一是小,指乱用公权的行为很小,如接待群众态度冷漠、在下基层时会接受一点土特产、一盒香烟等,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二是多,这种乱用公权行为比较普遍,如接受服务单位私人宴请在为其办事时打“擦边球”,或在帮人办事时接受不贵重物品,群众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三是社会公众对其态度暧昧,大家认为这些行为很小,生活在一起,低头不见抬头见,处理起来未免“上纲上线”,不近人情,对这种行为放之任之,也会效仿这种行为“方便”行事。

正是因为“微腐败”的这些典型特点,导致了它不易被发现受重视,很多党员干部和组织单位在“微腐败”面前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殊不知,正是他们这种侥幸心理助推了“微腐败”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最终发生令人震惊的腐败大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惩治“微腐败”不仅是中央高层推动的重大举措,也是全社会共同反腐的客观要求。

所以,我们对于基层“微腐败”的现状,决不能放之任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微腐败”既是“大腐败”的开端,更是腐蚀堕落的温床。对“小腐败”姑息纵容,就会产生“一窗不补,百窗必破”的“破窗效应”;对“小腐败”出招遏制,则是预防腐败、反腐倡廉取得实际成效的关键。一些党员干部今天在社会保障、项目扶持、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与民争利;在基层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权钱交易、吃拿卡要、野蛮执法、乱收乱罚等获得好处,尝到甜头,明天可能就会以权谋私,谋取私利,甚至走上贪腐的道路。

如果“微腐败”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党员干部就会竞相仿效,潜规则、不正之风就会大行其道,党风、政风就会每况愈下,甚至有可能影响民风,影响社会风气,在这样的环境里,要让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廉洁奉公,那是比登天还难的事。因此各级党委千万不要以为“微腐败”的危害就微,其实这是大错特错的,基层“微腐败”的危害是不微的。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微腐败”伤害的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因此各级党委千万不能等闲视之,一定要高度重视,防范于未然,把基层“微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作者:山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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