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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防范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风险?

 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核心要素,物是依据,融是目的,没有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不能在法律上定性为融资租赁交易。在融资租赁实践中,租赁物不仅是获取并计算租金的依据,也是租金安全回收的重要保障,更是区别于传统借贷交易的最基本要素。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迅猛发展,融资租赁交易涉及越来越多的交易模式,更突出了租赁物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一、租赁物的界定

    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是确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不恰当的租赁物本身就为融资租赁交易潜藏了风险。为此,我国相继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都对租赁物进行了规范,本文据此梳理了适合作为融资租赁物的两个要点:

    一是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作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支配性,权利人凭借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支配标的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凭借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金债权起到担保和保障作用。

    这里的租赁物所有权应当是清晰完整且不存在瑕疵的,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二是租赁物一般为固定资产。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从而将租赁物限定于固定资产。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租赁财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按照上述规定,虽然条文部分认同了无形资产作为特殊的租赁物,但是否定了无形资产单独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作为固定资产的动产是被广泛接受的融资租赁物,而商业地产、厂房、尤其是道路及桥梁等不动产融资租赁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也和动产融资租赁一样是普遍存在的。

    二、租赁物的主要风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从租赁物取得、出租、转让和处置过程中,租赁物主要面临合规性风险、所有权风险和毁损灭失风险。

    ( 一 ) 合规性风险

    租赁物不合法不合规,则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一般按照合同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对一些以融资租赁为名的合同,而合同实质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出租人将失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其开具的增至税专用发票承租人也将无法正常进行进项抵扣。若在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中,同时设计安排了抵押、担保、保证等从合同时,从合同也将因主合同无效而被宣告无效。

    ( 二 ) 所有权风险

    融资租赁交易的租期较长,接近于租赁物的经济寿命,期限通常在 3 至 5 年,也有 10 年以上的。较长的租赁期限就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融资具有了长期风险投资的性质。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控制力较弱,实践中承租人对第三人抵押租赁物、转租、或者以租赁物进行投资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租人要加强对这类租赁物所有权风险的防范。

    ( 三 ) 毁损灭失风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存在承租人使用不恰当、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毁坏或者灭失租赁物的风险。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可能使出租人安全收回租金、以及租赁物对租金的安全保障作用大为削弱。因此,出租人要密切关注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就应该要求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

    三、租赁物的风险防范

    针对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面临的主要风险,本文提出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 一 ) 合规性风险防范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确定目标行业和租赁物种类,选择熟悉的行业租赁物以规避合规性风险。具体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制定项目准入制度,在准入制度中对租赁物进行规范,对非固定资产类租赁物、产权不清晰的租赁物,存在抵押、扣押、查封等可能导致权利瑕疵的租赁物明确排除在外。

    二是在合同中增设防范租赁物不合规风险的条款。例如,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租赁合同或从属担保合同中规定,如果因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其他合同或无效合同,担保人不因此免责等。

    ( 二 ) 所有权风险防范

    一是核实采购合同和发票信息。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提供购买设备的原始合同和发票,仔细核对合同信息和发票信息是否与承租人信息保持一致,以确认租赁物的所有权。

    二是落实融资租赁交易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规范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建立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在公示系统中对租赁物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具有一定的公示作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三是办理租赁物的抵押登记。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是属于出租人的,不存在进行抵押登记的问题。但在融资租赁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为防止承租人在承租期间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通常要求承租人办理抵押登记将租赁物抵押给自己,以保护租赁物的所有权。

    ( 三 ) 毁损灭失风险防范

    一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与传统租赁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不能免除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司法解释赋予融资租赁公司,在出现不可归咎于出租人原因的情况下发生毁损灭失风险时,可以据此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

    二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保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等符合惯例的保险,并规定出租人为第一受益人。通过给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是一种常见的毁损灭失风险防范措施,通常在合同签订阶段就已经约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相关保险权益的购买,从而出租人能有效规避租赁物毁损灭失等带来的损失,同时由于事先已经通过合同方式规范了保险权益转让的方式与途径,相关权益在转让时一般不存在争议,从而也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的持续稳定进行。

    降低租赁物风险,提高租赁融资的合理性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更好的解决我国大型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租赁物从形成到消亡过程中都可以运用风报(www.riskstorm.com)服务。租赁物的管理过程中,可以通过风报对承租人的资信进行跟踪和预报、预警工作,实现对租赁资产的风险进行实施监控。出现违约现象的时候可以根据对企业的资信调查,找出隐藏的资产用于赔偿租赁公司的损失。在目前严监管的金融背景下,融资困难的问题成为了制约我国企业不断发展的因素,我们政府和社会都应该采取更好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融资租赁企业也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科学地进行风险防范,更好的促进企业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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