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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细枝末节”,越能有章可循

近日,财政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共7章27条,除开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活动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五大部分。《办法》提出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加强源头控制;严格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要求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开展党建活动,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明确“合理预算、充分保障、严格审核”的党建活动经费报销程序,严防问题发生;同时,细化六项指标严格把控党建活动开展是否合理合规。

不难发现,《办法》几乎将一次党建活动开展需要考虑的所有因素全部纳入规定范畴,甚至连租车费用、车辆类型、外地开展活动频次等可谓细枝末节的东西全都明确进行规定。这样以来,一方面,给基层活动组织者提供了准确的参照标准,避免经验主义的犯错可能,也不留下模棱两可的处置空间;同时,严格的要求也迫使活动必须经过认真的思考、周密的谋划,并且充分把握“关键在学、重点在做”的核心,切实通过活动开展达到使广大基层党员主观增强归属感、提升使命感、凝聚责任感,客观提升综合素质的目的,不再沦为走马观花的公费福利。

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再到此次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党的十八大以来,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形成,这不仅仅满足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需要,更是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法治能力不断提升的重要标志。我们也只有不断加快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从“粗枝大叶”一直丰富到“细枝末节”,才能做到不让党内法规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才能任何事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作者: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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